廊仲线上|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何选择和管理仲裁团队(文字稿)
编者按:
我们对4月23日廊仲线上(LAC online)钟莉律师主讲的“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何选择和管理仲裁团队”课程内容进行了整理,在此感谢钟律师的分享,同时欢迎持续关注廊仲线上(LAC online)的后续活动。
嘉宾简介
钟莉律师是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国际仲裁部中国区的合伙人,在德杰新加坡和巴黎办事处也有短期工作经验。她在国际仲裁和争议解决领域拥有十多年的经验,为跨国公司客户提供有关中国和海外投资的争议解决咨询和代理服务。她专注于国际仲裁、诉讼、争端解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商事谈判等业务领域。
钟律师处理了几十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也参与了近三起在ICSID进行的投资仲裁案。其中商事仲裁包括在ICC、HKIAC、SIAC、CIETAC、BAC、SHIAC、SCIA等国内外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以及在UNCITRAL规则下进行的临时仲裁;案件类型涉及国际能源(如产品分成合同、油气开发、油气设施建设、油气销售定价等)、国际贸易、国际建筑工程EPCC合同、船舶建造及交付、外商投资和跨境并购、合资企业纠纷、公司治理、知识产权转让、OEM协议等。钟律师还经常向国内外客户就外国裁决在中国的执行等事务提供建议,也曾代表一个南美主权国家参与和一家韩国船企的争议谈判,取得被中国海事法院扣押拍卖的主权军用船舶。除仲裁和法院相关经验外,钟律师长期为外国公司在华投资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相关的事项提供建议和意见,并参与了多起中外企业之间的商事和争端解决谈判。
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如何选择和管理仲裁团队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何选择和管理仲裁团队”,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题目。因为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增多,尤其是一带一路的推动和影响,国际商事争议不可避免,而且现实中已经发生了很多起。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过程中,国际商事仲裁是一个非常普遍,而且受到外国企业和外国政府青睐的一种争议解决模式。但是对于我们中国企业来说,无论是民企还是国企,相对的都缺乏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经验,也不知道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最优的去选择、组成、构建并且管理我们的仲裁团队。我们必须要承认的就是国际商事仲裁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争议解决领域,有本身的程序规则、惯常做法和遵循或者推崇的行为准则,也有专门的仲裁律师和仲裁员的队伍,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内的诉讼,也和国内的仲裁有显著的区别。虽然它推崇高效、快速解决争议的价值理念,但是实际上往往会演变成为一场马拉松似的、极度消耗时间和成本的一个持久战。
我们现在进入PPT的引言部分。我们中国有一句古话叫做“孰胜孰负,未战先知”,由于我刚才提到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些特殊性,所以,要取得胜利和以最低的成本解决争议,中国企业需要获得最佳的战斗武器,那就是一支完整、有序、高效并且专业的仲裁团队。这样的仲裁团队,首先就包括且应当包括专门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仲裁律师。在这个引言部分,为了先给大家一个初步的概念,我就先简单的介绍一下针对这种跨境的、复杂的、适用多国法律的商事仲裁程序,一个顶级的国际仲裁律师或者律师团队至少应当为公司实现哪些或者说应当具有哪些方面的一些资质。
首先,这个律师或者律师团队的主要成员应当在国际仲裁的程序方面以及案件代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也就是说他必须是一个专业的仲裁律师,而不是交易律师或诉讼律师。
其次,他应当非常深刻的了解案件所涉的具体行业,无论是油气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并购贸易、还是其他。顶尖的国际仲裁律师通常有自己最为擅长的一些其专注的行业领域,这样的行业领域应当不超过三四个。对于案件所涉具体行业的深刻了解和代理经验,有助于律师团队理解这个公司的行为,理解公司在交易中面对的难点以及类似争议的特性,并且这个仲裁律师可以从行业特性、行业惯例、惯常做法这些角度,为公司获得最佳的辩护。
再次,复杂的商事争议往往会涉及到多个合同、多项争议解决条款,为了实现最佳的争议解决目的,仲裁律师应当可以做到同时调动多个所涉国家、所涉地区资源的能力。在多个区域,比如说在大陆、香港、新加坡、英国和美国,可以同时启动调查、诉讼、仲裁或者其它类似的平行程序。这个要求比较的严苛,基本上也就将范围锁定在了一些顶尖的专业国际性律师事务所。
最后,我认为最为重要的是,专业的顶级仲裁律师,应当从战略的层面,引导客户在应当作出承认和让步的时候给予承认和让步;在应当强硬的时候毫不示弱,表现强势;在出现和解可能性的时候,可以建议客户打开谈判的大门。通过从战略层面上充分的利用仲裁程序,以最低的成本为公司实现最佳争议解决的结果。这项要求也是非常的严苛,往往就需要仲裁律师具有多年的从业经验和非常敏锐的判断能力。
专业的仲裁律师是仲裁团队的核心,但是仲裁团队还包括其他非常重要的成员。后面我们会一一的讲到。仲裁团队是代表公司参与仲裁程序的成员,是公司利益的代言人、仲裁程序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在引言部分我还想要提一点的就是一个良好的仲裁团队,一个完整的专业的仲裁团队,可以实现哪些方面的效果?首先,可以实现专业有力的请求和辩护;其次,应当可以按照仲裁庭发布的程序令,及时有效地提供对公司有利的书状和证据;能够切合公司的利益,为公司提供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分析和建议;能够有效的控制案件整体成本的发生;能够在仲裁庭面前建立起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诚信和可信度,我们叫credibility,这个在国际仲裁中非常关键和重要;最终,为公司实现最优化的一个仲裁结果,来获得victory。
我们现在进入第二个部分,仲裁团队的一般构成和要素。仲裁团队最核心、最关键的三个部分是公司团队、律师团队和专家团队。其中,公司团队通常情况下是由外国公司叫GC、国内我们有些时候叫法律总监或者是法务总监他们来领头,然后由公司的一些其他的法务或者说是海外业务部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参与,还可能会包含一些案件涉及到的公司的员工,他们负责向律师和专家团队提供案件的信息,对一些事实问题作出解释和回答。这个是公司团队,公司团队极其重要。
接下来就是我们的律师团队。律师团队也可以分几个方面,首先作为我们所谓的lead counsel,也就是最主要的仲裁代理人,应当是专业的仲裁律师团队。有些案件中我们还会看到所谓的co-counsel,也就是两个以上的这种律师团队。co-counsel更多的情况下可能是这个案件涉及的交易律师,或者说是案件适用法的一些律师,他们会对案件涉及的一些具体、专门的实体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第二仲裁律师团队作为co-counsel。
专家团队取决于案件的具体特征和特性。在绝大部分案件中我们都会看到会出现财务专家,也就是我们叫quantum experts。Quantum experts之所以经常出现,是因为一个案子除了要确定责任的划分,第二个部分就会涉及到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所以quantum experts在国际仲裁里是经常看到的。一些涉及到高技术性的特殊行业的争议,比如说精密仪器设备或者航空航天领域,这些领域往往就需要当事人或者是公司去聘请相关领域的专门的技术专家。我理解比如说中国公司内部有自己公司内部的专家,但这是不够的,我们也需要聘请外部的技术专家。因为大部分仲裁员通常是不具有这些领域的专业性,他们需要依赖专家的意见作出判断。
除了我们说到公司、律师和专家团队以外,仲裁团队中还可能会包括一些辅助性的协助人员,比如说我们有一些案子会涉及到法语、德语、俄语或者其他一些小语种的程序,那么我们做这个案子全程就可能需要翻译人员进行深度的参与。在一些可能涉及到一些事故的案件中,我们通常需要聘请专门的调查团队,对这个事故本身进行调查。这些人员从广义上来说,他们也构成公司的仲裁团队。他们也需要公司对这些人员进行仔细的甄选,进行有效的管理。
一个中国企业如果选择了这些仲裁团队,这些仲裁团队应当具备哪些核心的要素,也就是说内部人员各司其职,其职究竟是哪些?对于仲裁律师来说,当然肯定需要体现其对于仲裁程序的熟悉和专业性,这个我们放到后面来讲。这里我们重点讲一下公司团队需要实现哪些职能。就公司团队来说,我前面讲到一般包括法务负责人、部分法务人员、部分财务人员、部分技术人员、还有部分案件本身亲历人员。他们一般会负责以下一些方面:首先,对内要向公司的领导层、向其它职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协调;其次,对外要与律师和专家团队进行直接的对接,需要提供公司内部的资源,提供公司内部的支持,包括回答专家和律师的问题,提供需要的材料或者文件。再次,负责寻找并且锁定案件的事实证人,因为公司团队更加熟悉公司内部有哪些人员、哪个人员更加适合就某一项问题提供事实证据;再次,他们要获得公司对于某项程序安排及时决策,他们要代表公司参与庭前会议、开庭以及可能出现的和解谈判;最后,公司团队尤其是公司的法务负责人,需要从案件的总体层面上来把控案件成本的发生。与律师团队相比,公司团队更加了解案件的事实和公司内部的文化、公司具体的诉求、公司在交易中的难处难点,而在仲裁的专业性上,公司团队又相对的欠缺,所以他们需要信任和依赖于外部的仲裁律师。
对于亲自经历了争议的公司员工来说,他们需要负责提供适时信息,而且他们要判断对方人员提供的信息是否具有真实性、对方的陈述是否是准确的。他们可以但并不必然成为公司的事实证人,他们是否作为事实证人要取决于很多的考虑因素,今天的课程我们就先不展开。
专家团队需要实现的是从专家的领域提供对某一些具体技术或者财务的问题,提出他们专业的看法和意见,从而有利于仲裁庭更好地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什么,帮助仲裁庭就这个专业的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
我们在现实中,中国企业面临着什么样的困难和挑战呢?我想从我个人的经验和经历来谈一谈,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公司没有对仲裁案给予足够的重视,所以,要么公司没有成立专门的公司内部的团队,要么负责案件的公司人员不能够很好的对内沟通、无法协调汇报或者获取公司的决策、获得高层的支持,要么就是对外不能及时有效的回应或者反馈律师和专家的问题以及需要,这个是很大一类的情况。还有一个情况就是在有一些案子里公司对律师团队缺乏基本的信任,尤其是一些中国企业聘用外国律师的情况下,比如说聘用美国律师,有些时候公司对律师团队缺乏基本的信任,公司会坚持自己的判断和意见;有些时候公司会要求律师完全按照公司的指示就程序进行管理、对仲裁庭作出回应,或者要求律师完全按照公司的意见来书写和提交书状。更糟糕的情况是有些公司因为不信任律师或者说和律师不能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因此在仲裁过程中出现频繁替换仲裁律师团队的这种情况。这种情况是非常糟糕的,因为这种做法往往会导致公司不能很好地、有序地参与仲裁的程序。比如说有些时候因为替换律师,就会对之前已经定下来的一些程序提出频繁的修改要求,或者提出延期的申请;不能够按照仲裁庭做出的程序安排,提交书状、证据;不能够及时的参加仲裁庭已经安排好的会议和庭审。这些做法会导致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整体看起来显得十分的被动,而且缺乏诚信。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在仲裁庭的眼中失去了诚信,这对公司是非常不利的一个情形,因为仲裁庭可能会因此作出惩罚性的程序决定,比如说要求违反程序安排的当事人,承担另外一方的律师以及仲裁庭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成本;或者即使仲裁庭不做出这样惩罚性的决定,也可能在此后的一些程序或者实体判断和决定中作出对一方不利的决定。
除了上述这些情况之外,公司可能与自己聘请的专家无法就某些具体的专业问题、技术问题达成一致性的意见。专家为了保持自己的中立性,保持专业度,要坚持自己的立场。而公司则是从维护案件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了获得案件的胜利,就会强硬地要求专家按照公司的意见来修改专家报告。在双方不能够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时候公司也会出现替换专家的情况。替换专家的情况,后面我也会提到,其实和替换律师一样,会造成不能够及时的提交专家报告,或者说没办法及时提交有力的专家报告。这些问题我们此后也会进一步展开。
现在我们来聊一聊如何通过最优化的选择和管理仲裁团队的方式来解决上面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现在开始讲第四部分如何选择最佳的仲裁团队,在这个部分我们集中讨论律师和专家团队,顺便我也提一下第三方资助的问题。前面我们有讲到一流的国际仲裁律师,至少应当帮助公司实现哪些目标,或者具有哪些资质,现在我们来仔细看一下我们的中国企业,尤其是我们的国有企业,在挑选国际仲裁律师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哪些因素?在现实中根据我的一些个人的经验和经历,我理解我们的国企通常会建立自己的涉外律师库,在争议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时候,从涉外律师库里面挑选几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对他们发出邀请,邀请他们就某一个争议进行投标。在最终决定选择哪一家国际律所的时候,这个过程中,我理解大部分国企通常会参考的因素是-当然了,如果我的观众听众中有国企负责招投标的同仁可以就此发表意见-我的理解是大部分国企通常会考虑的因素,第一个最关键的是价格因素,就是律所的报价是否够低,是否在预算的范围之内;其次就是这个企业和这家律所或这家律所的某一位律师,或某几位律师是否熟悉,或者之前是否已经有了合作的关系。
在这里我想从仲裁律师的角度来评价一下我们中国企业他们通常会考虑到的核心的价格因素问题,我给出一些我自己的看法。首先,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国企通常会要求-很多其他的中国民企也一样-通常会要求外国律师就费用给出总体的预估。其实对于一个国际仲裁律师来说,没有实际了解案件的复杂程度、案件可能涉及多少个案卷、对方是否在仲裁裁中可能提出反请求、是否可能会出现去现场调查的环节、是否可能会有Discovery的这样的程序⋯⋯在没有了解到这些案件基础的时候,要求国际律师凭他们的经验,提供案件费用的总体预估,这是缺乏实际意义的,因为这个时候律师的预估是没有基础的,实际上发生的费用往往会大大的超出这个预估费用的范围,这个是我的第一个观察。
第二个方面是,仅仅从国际律师提供的小时费率的角度来判断案件可能发生的成本,我认为也不是特别的合理。首先,在事实上,我们国际律所里面小时费率越高的律师,参与案件的程度会越低,扮演的角色通常会是从战略层面上,从这个案件的总体的走向上进行把控,就这个案件最关键的问题作出一些决策和判断;而小时费率中等的以及偏低的律师,往往会是这个案件最主要的战斗人员,低小时费率的律师,比如说初级律师或者律师助理,他们更多的是做一些辅助性的案卷管理、基础调研和一些翻译的工作。所以在对比不同的国际律所的这种投标的过程中,我觉得更有意义的一种对比方式,不是比较两家律所最高的小时费率,也就是高级合伙人的费率,而是比较两家律所初级合伙人或者是中高级律师的费率。当然了,案件最终的成本也取决于律所办案的效率还有办案的风格,低小时费率的律师团队并不能够保证最终的低成本。
最后我想说一下关于封顶费用这个问题,大部分的中国企业往往会要求国际律师事务所就某一个案子提供一个封顶的报价。就这种封顶报价的要求,国际律所也是十分的挣扎,现实中不同的律所也有不同的态度。有一些律所对于封顶报价,他们为了获得这个案件代理的机会,就往往提出非常低的封顶价格,但是在此后仲裁推进的过程中,他们可能会要求提高和增加封顶价格。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选择终止代理或者会选择消极代理。而与此相反,有一些国际律所可能会选择更加务实的方案,提供表面上看起来更为昂贵,但是事实上更为合理的封顶报价。从我个人的经验来说,我们每一次提出的封顶报价无一例外都会在后来被成倍甚至多倍的超出,也就是说我们律所在案件中实际花费的成本往往会高于我们的封顶报价,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对公司是有利的,是节省成本预算的,我也完全理解公司在这方面的考虑。但是我想提另外一个方面,我们也需要看到的这种封顶报价的方式在无形之中也鼓励了一些律所,以更加低廉的成本和更简单的方式来处理和代理案件。举个例子来说,现实中可能应当准备和提交比如一百页的书状和证据材料,有可能律所由于封顶价格的压力,就选择准备和提交30页或者是50页;或者本来可以由一个初级合伙人起草的一个函件或者书状,可能就交给一个费率更低的中级律师来处理。所以我认为案件代理的封顶价格,是一个有利有弊的双刃剑,它的弊端就在于对于律所往往不能够产生一个有效的一个激励机制。
我建议中国企业在选择国际仲裁律师的时候,重点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首先要看在具体的案件中案件的类型,要看一下比如说案件是合资争议、工程项目、能源争议等,所选律师在这个具体的行业领域是否具有专业性、代理经验是否丰富。其次在这个案件涉及的仲裁地、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机构、仲裁的规则、仲裁的语言这些方面,所选律师是不是有丰富的经验,或者具有相关的能力和竞争的优势?我举个例子来说,比如说对于我们处理一个项目位于南美洲巴西、仲裁是用ICC仲裁规则、合同适用纽约州的实体法、仲裁语言为西班牙语、仲裁地在巴黎的一个建筑工程的这样的国际仲裁案。那么在选择仲裁律师的时候,中国公司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重点因素应当是这家律师事务所中要处理案件的律师是否熟悉巴西的投资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然后是否具有ICC仲裁的丰富经验,是否具有纽约州律师的成员,是否能够以西班牙语为母语进行工作,是否熟悉法国巴黎也就是我们的仲裁地的仲裁法律,在工程领域是否具有专业性,是否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这些要素是公司应当充分考虑的重点;其次,我建议公司应当专注于为该案件专门组成的仲裁律师团队,这些成员个人的资质经验和经历,而不是说这个律所其他的律师、其他办公室的成员曾经具有什么样的经验或者经历。办案律师个人在国际仲裁领域是否具有影响力,是否具有好的声誉,对于仲裁员是否能够产生说服力和影响,这里说的办案律师的声誉,我觉得是要包括个人的勤奋程度和专业性,我们也不排除有一些律师非常知名,但往往仅仅会出现在邮件的抄送栏里,并不实际策划和管理案件。还有,在选择国际律师团队的时候,中国公司应当考虑的是律所中案件涉及到的各个办公室的协作的程度。有些律师事务所虽然称自己为国际律师事务所,但是各个办公室各自为营,是松散的管理和经营状态,而一些律所各个办公室能够真正实现紧密协作与无缝衔接,能够真正地作为一个团队来进行战斗,而且因为时差的存在,可以做到work around the clock。最后我觉得非常重要的是公司一定要与选择的律师团队进行面对面的会谈。当然了在疫情期间及可以预见的未来,视频会议也是一个不错的选项。
除了上述的参考因素以外,我觉得公司也可以去参考一些国际上专业的排名,比如说我们所谓的Chambers、Legal 500等,然后听取一下业界的口碑,这些都是相对值得信赖的。至于说公司现有的合作交易律师或者诉讼律师,我并不认为能够很好的代理公司处理国际仲裁案件,因为国际仲裁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对专业性具有极高的要求。
关于适用法律师我放在专家这个部分来说。之前有谈到财务专家(quantum experts),他们专门解决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我在PPT上列了几家,分别是经常看到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还有FTI Consulting,还有Accuracy。FTI Consulting的总部位于美国的华盛顿,提供一些包括诉讼仲裁财务咨询这些业务。Accuracy是一家总部在法国的咨询公司。
技术专家要取决于与这个案件所涉及的具体的领域。我们的经验是部分技术专家可以由公司内部的技术专家、技术员工推荐,有一些可以去寻求当地的政府相关部门推荐,还有些是仲裁律师帮助查询进行推荐。值得一提的是ICC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ADR他们有专门的专家推荐(expert proposal)的服务,任何人和任何机构都可以让国际商会根据《专家规则》作出专家人选的推荐。在推荐的过程中,按照《专家规则》,ICC会要求专家备选人先进行利益冲突的检索,在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会推荐给申请人。推荐成功会产生一定的推荐费用,这个给大家做参考和了解。
适用法专家通常情况下是由负责仲裁的律师进行推荐,往往是他们之前已经有合作的当地律师,有些时候是公司自己在当地就项目本身已经雇佣的律师,会选择作为适用法专家。
在选择和组合仲裁团队的过程中,因为国际仲裁律师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全球往往有多个办公室、办事处,所以经常会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现实中我们也曾经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某个国家或者某个地区排名极为靠前的几家律所,或者是某个行业领域国际上最知名的几位专家,有可能会被对方公司事先通过咨询、接洽或者聘用等各种方式,被动的制造出利益冲突,导致中国公司无法聘用他们。有些时候在代理过程中也有可能因为对方公司发生了并购的情况,而对中国公司的仲裁代理人制造出了原来不存在的利益冲突,从而触发了律师披露和公司需要弃权的一些问题,这个地方我就不展开来说了。
第三方资助在国际仲裁领域非常的火热,也是近几年大家讨论非常多的话题。但是在中国公司的海外仲裁实践中还不是非常的普遍,所以我今天就简单的提一下国际上比较知名的而且我本人也接触过的一些第三方funder,包括PPT上列出的第一第二第三梯队的比如说Bentham IMF/Burford/Vannin Capital。当然我们国内也有一些专门资助诉讼和仲裁的funder,比如大家都比较熟悉的鼎颂。
现在我们进入本次课程的最后一个部分,就是在我们选择了最佳的仲裁团队以后中国公司如何有效地管理这些仲裁的团队。首先我们从之前已经提到的出现的问题和挑战入手,现实中公司经常面临的常见的问题和挑战基本上总结起来就是几个方面:公司内部团队缺失、公司对律师缺乏信任和尊重、公司与专家无法达成一致性的意见或者是公司频繁的更替律师和专家的团队。现实中除了上述问题以外,有些时候也会出现比如说律师或者专家团队overworking/overbilling(过度工作或过度记账),有些律师会选择blow up吹起来一个本来比较简单的案子,在本来和解最符合公司利益的时候,反而引导公司继续深入地进行仲裁,或者鼓励公司提起更多司法程序、发生更多的成本。这种情况往往就需要公司团队尤其是公司团队的负责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对账单进行仔细的审阅,对不必要的工作进行一些控制,还有比较关键的是对争议解决的进展和对所谓的“空气”有敏锐的嗅觉并且作出及时的反应。还有些问题就是专家可能和律师之间缺乏协作和沟通,最后导致专家出的分析和报告不能够有效的支撑律师的法律抗辩和主张,这种问题也曾经出现很多次。
那么如何通过管理仲裁团队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呢?我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和意见。首先,我认为公司团队在案件起来了后,应当指定专门的公司联络人员负责对外和律师以及专家团队进行协作和沟通,也需要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向律师和专家团队提供文件、回答问题。现实中有些公司选择创建专门的邮件群、专门的微信群,或者其他类型的工作群,而律所也会组建类似的工作群,建立专门的文件储存和分享的平台,这些都是非常有效的工作办法。
其次,公司应当信任自己选择的仲裁律师和专家,对他们的意见要给予尊重,对专家和律师给予理解,他们在提交工作成果比如说request for arbitration或者是statement of claim,这些工作成果提交的时候往往需要进行深入的讨论,对合同和材料进行仔细的审阅,对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再起草修改在各个办公室之间传阅讨论最终定稿,这样一整套的过程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公司也需要给予耐心和支持。与此相关的是,从律师这个角度来说,良好做法是律师也实时向公司更新他们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律师也需要实时向公司更新他们需要公司进一步提供的材料或者进一步回答的问题,从而确定工作成果提交的时间和他们希望公司对工作成果进行审阅、提供反馈的时间。这种预先以及实时沟通的方式,有些时候仅仅是一句话、一封邮件、一个微信,但是事实上都能够非常有效地缓解公司和律所之间合作的氛围。
再次,由于仲裁律师带领整个团队进行战斗,所以公司内部关于仲裁案做出的重要的决策,我建议是要让仲裁律师参与并且发表一些建议,而不是公司径直作出决策通知或者不通知仲裁律师。仲裁律师对于公司内部决策过程的参与有助于他们了解公司的诉求与考虑因素是什么以及公司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决策,从而他们能够以最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和角度去代理案件。
此外,公司应当尽可能的避免频繁地更换律师和专家团队,因为这不仅仅会造成仲裁成本的飙升,而且新的团队需要花大量的时间来熟悉案件,就会造成程序的延误和混乱,也会造成公司诚信的丢失,仲裁庭会认为公司缺乏对于专业人员的信任与支持。
最后,对于律师或者说是专家的账单,如果公司有异议的话,尽量应该以沟通为解决方式,而不是强硬地拒绝支付或者说要解除代理关系作为威胁。绝大部分情况下国际律师事务所是不可能因为账单问题去起诉客户,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有些时候会出现偶然极端的例子。
对于律师团队的管理还想要提一点,在一些普通法的程序中,如香港、新加坡或者英国进行的一些仲裁中,常常会聘用额外的barrister作为专门的出庭律师,而QC(Queen’s Counsel)和SC(Senior Counsel)指的是非常资深的barrister,他们往往会在开庭的前半个月甚至更短的时间才开始高密度地接触案件准备开庭,而开庭结束了之后案件又重新回到仲裁律师的手上。所以对于barrister无论是QC还是SC的聘用和管理,实践中也建议交给仲裁律师去负责,这不仅是因为他们相互之间非常的熟悉和信任,而且他们需要进行高度的合作。
在有一些案件中,中国公司也选择在仲裁律师和barrister的范围之外,再额外的聘用一位例如在国际上具有相当声誉和影响力的大律师来作为律师团队的管理人,由这位大律师去传达公司的意见,对仲裁律师和barrister提出要求、进行沟通。之所以公司选择花费额外的成本聘用一位大律师来管理律师团队,主要的考虑是国际仲裁律师和barrister都是非常资深的专业人士,而专业人士通过专业人士进行管理,往往可能会实现更好的一个效果。这就好像有一些中国公司在投资海外的时候雇佣当地的人员来管理当地的团队,是同样的道理。
最后我们讲一下对专家团队的管理。现实中我们也建议交给仲裁律师团队去做,不仅仅是仲裁律师需要和专家团队进行紧密的合作,而且是因为专家团队往往是由仲裁律师推荐和聘用的。所以对专家团队的意见存在异议或者账单存在异议,公司可以考虑通过仲裁律师去进行沟通,由仲裁律师就专家的账单是不是合理发表一些意见。
最后一点,至于具体技术问题的沟通应当由公司指定的内部的技术人员进行。在技术人员和专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建议通过仲裁律师作出判断,因为他们对案件整体的把握,对案件法律诉求的把控,可以实现在最不损害案件利益的情况下,作出一个折衷性的处理,而不是由公司断然的选择替换掉这个专家。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时候某个具体的专业领域,国际上知名的专家并不多,有些专家往往会因为利益冲突的原因没有办法得到指定,所以贸然地替换专家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到最后没有真正的有权威的专家可以聘用。
现在看一下大家发过来的问题:
1. 中国企业在签订仲裁协议时您比较推荐哪家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的选择问题往往取决于中国公司和其他公司的谈判,我们肯定建议选择对中国公司有利的,经常为中国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机构,他们熟悉中国公司文化,可以以中文为工作语言。但是往往在很多情况下外国公司是拒绝接受的,外国公司可能会倾向于AAA美国仲裁协会或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所以对于仲裁机构的选择是一个谈判的过程。我会建议中国企业如果能选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BAC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SCIA深圳国际仲裁院这些当然好,但是如果不能选择这些中国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但是如果对方公司不接受的情况下,还要进行进一步的让步,那可能就可以选择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或者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但是我们有些时候觉得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价格比其他机构会高一些。
2. 请问钟律师,如何看待国内仲裁于国际仲裁,对于企业来说的优势与不同?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仲裁有显著的区别,有很多的学术会议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也有很多国内仲裁的专家详细的分享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我觉得总体来说,国内仲裁有中国特色,非常快,比较简单,主要着重于文件的准备,很少进行证人盘问或者说即使有证人盘问,也很少有国际上的交叉盘问这样的程序进行,同时对于证据规则,有些时候用IBA国际律师协会的证据规则,有些时候又不用,我的感觉是国内仲裁在文件准备或证据出示都会比国际仲裁要简单的多。
3. 年轻法律人如何成为像钟律师这样优秀的仲裁人?
我建议如果有好的前辈领进门,有好的平台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4. 钟律师,请问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案件中仲裁员选择上有哪些建议?
我认为首先中国企业在仲裁条款的起草上就应该给予一定思考,不要给仲裁员施加太多资质及专业上的限制,避免导致后期无法找到很合适的仲裁员。其次在选择仲裁员的时候要考虑是选择一位律师还是一位专家,比如说在工程案件中要不要选择工程师作为仲裁员。这是有利有弊的,律师做仲裁员可以非常快对法律关系做出判断,能很好地解读合同,理解双方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选择技术出身的比如工程师作为仲裁员,他能很好地理解技术层面的问题,不需要专家做很多工作。这就取决于具体的案件要求究竟是合同争议更多还是技术争议更多了。
我们也建议了很多仲裁员选择工具,包括GAR有提供专门搜索仲裁员的工具,还有arbitration intelligence的网站上可以搜到很多国际领先的知名仲裁员。但是并不是一定要选最出名的那几位仲裁员,因为这些人手中可能有好几十个仲裁案件,并没有那么多时间关注到你的案子的细节。
5. 申请仲裁庭延期,哪些理由更容易获得支持?新冠疫情作为理由,能否增加可能性?
我在课程中多次提到credibility这个问题,在我过去的经验中,credibility真的非常重要,一个案件能否赢就要看仲裁庭认为这家公司有没有诚信。非常遗憾就是,因为缺乏对中国企业文化的了解,在很多西方仲裁员眼中,他们往往认为中国企业一定是违约的一方,甚至在没有仔细了解案件时就已经有了这样的bias(偏见),这是十分不利的,我们在选择仲裁员时要考虑这一点。其次在程序推进的过程中,专业的仲裁律师很关键的一个职责就是帮助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建立诚信。申请延期一定不能反复多次申请,要在最关键并且有合理延期理由的时候才申请,一定要提供非常充分的理由作为支持。新冠疫情是可以增加可能性的,我也有案子是因为疫情原因申请了开庭延期,仲裁庭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你的request一定要genuine(真实的),如果你看起来有点suspicious,那么这是否是一个delay tactic (拖延战术)?拖延战术很容易被对方律师抓到并进行攻击,也很容易被有经验的仲裁员感觉到,因为他们对此类做法非常熟悉。之前也有很多学术活动和国际会议专门讨论这些tactics,在国际仲裁中律师和公司代表会采取哪些technique利用程序实现拖延的目的。
6. 请问钟律师,对于了解国际仲裁有哪些书籍和课程推荐么?
书籍有很多,在GAR上出版的Guidance系列就很好比如《Guidance to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或者《Guidance to Advocacy》、《Guidance to Energy Arbitration》、《Guidance to Construction Arbitration》,这都是非常好的书籍。还有ICC的一些系列以及被大家奉为“Bible”的Gary Born的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三大本,这些英文原文书都可以进行学习。
国内不少机构也都有一些典型裁决书选编、不同专业领域的一些案例等等,都可以进行参考。
7. 国际仲裁中风险代理的律师费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吗?
Contingency fee的问题我之前有想要谈但是我略过了。Contingency representation更多的在国内诉讼中看到,在国际仲裁中见到的并不是那么多,除非这个公司本身的financial status非常不好,就会与律师说我们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也有时候会选择第三方资助参与。风险代理费是否会得到仲裁庭支持,我觉得要看仲裁庭成员的构成以及律师本身适用的守则与规范,比如是纽约州律师还是中国律师、英国律师、看他是否可以进行风险代理。我理解在中国律师进行风险代理是有一个限额的,不能超过一个百分比。所以是否会得到支持,是个案分析的问题。
8. 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似乎容易吃亏,不容易得到支持,那么在机构选择与团队操作中有什么可以规避的风险?
我刚才有提到建议的机构,但是我并不是说这些机构就对中国公司友好,会偏向于中国公司,我认为不是的。只是我觉得这些机构他们熟悉中国的文化、能够提供一些familiar face、可以用中文进行服务,这些是选择机构的一些考虑;然后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者ICC在香港仲裁,那做出的裁决在中国可以得到一些专门的执行安排的优势、临时措施的优势。
9. 在团队操作中有什么可以规避的风险?
今天我讲的课程整个就是想要回答如何通过团队的选择和管理来实现最好的代理的一个结果,所以参考我今天讲的内容,要选择好的国际仲裁律师,然后公司内部要设立良好的一个专门的内部团队,然后要选择好的专家团队,要对这些仲裁团队进行有效的管理,这些都能够帮助公司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实现一个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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